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18930號、考試院考臺組 貳一字第11100107901號、監察院院台申伍字第1111832335A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8月20日行政院臺法字第30053號、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2876 號、監察院院臺申丙字第5003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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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1月22日行政院臺八十五法字第02262號、考試院()85考臺組 貳1字第00392號、監察院()85院臺申乙字第1198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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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7年3月11日行政院臺八十七法一0一五六號、考試院八七考臺 組貳一字第@字第7考臺組貳1字第00981號、監察院(87)院臺申乙字第87 180008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10條、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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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8月29日行政院臺九十法字第048825號、考試院考臺組貳1字 第0900006059號、監察院()90院臺申肆字第901808766號令修正發布第1 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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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5月1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80024710號、考試院考臺組貳 一字第 09800034031號、監察院(98)院臺申參字第098180185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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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90084011號、考試院考臺組貳 一字第10900013741號、監察院院台申伍字第1091800081A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1條、第21條;刪除第17條、第1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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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18930號、考試院考臺組 貳一字第11100107901號、監察院院台申伍字第1111832335A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13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八十二年八
月二十日由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施行之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
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十一條條文,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文,並自
發布日施行。
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二十
歲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
項有關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之限制,修正為以已成年
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法規異動

修正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
,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
(構)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
    目的之使用。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
    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二項有關中
    華民國國民申請查閱年齡二十歲之限制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為
    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