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業專用港之收取使用費率,由投資興建之民營事業按左列項目,擬訂
  費率及其計算方式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之:
  一、規劃、興建、維護、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
  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
  三、設施使用年限。
  前項擬訂之費率及其計算方式,得視營運狀況逐年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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