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申請優待付費,依經濟部與國防部會銜頒布之「現役軍
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規定,以自用住宅非營業表燈用電為限,並憑
下列證件辦理:
一、現役軍人家屬憑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辦理。
二、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憑撫卹令及戶口名簿辦理。
三、軍人遺族持有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者,在領卹期間憑撫卹令或撫
    卹金分領證書及戶口名簿辦理。
前項用電優待以優待一個供電戶為限,現役軍人父母與現役軍人之配偶子
女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電戶申請優待。惟 100年12
月31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分別申請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
處時,應擇一個供電戶申請優待,領卹用戶符合前述條件者,得比照辦理
。
傷障撫卹人員符合得申請二處用電優待條件者,申請第二處用電優待時,
應另檢附任官令或年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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