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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所對於審定公告專利案之相關寄存微生物的提供,應依「專利微生物 寄存辦法實施要點」2.2規定辦理。 依本條所取得之微生物限於研究及實驗使用,且不得轉提供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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