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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員視為退會: 一、會員死亡、破產或解散。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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