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憑證實務作業 基準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原第十一條條次移列至第十二條,並酌修文字,爰修正第一 項規定。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修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