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憑證實務作業
基準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原第十一條條次移列至第十二條,並酌修文字,爰修正第一
    項規定。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修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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