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能源流程分析資料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圖示,並註明各主要設備之名稱、容量大小、原料產品進出量及各
      種能源投入輸出量等。生產流程或服務流程,並註明各主要部門之
      功能及能源投入輸出量等。
  二、以簡圖個別表示燃料油、電能、煤炭、天然氣及蒸汽之使用平衡流
      程。
  三、表列各主要設備之名稱、合計容量(數量)新增及汰舊容量(數量
      )、及投資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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