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路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原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應
特別注意之處所予以監視。
站外正線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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