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或
指定方式通報。
二、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一小時內以指定方式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
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通報並儘速以指定方式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
表,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鐵道局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
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以指定方式提供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
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為協調救災得要求鐵路機構以指定方式進行視訊
連線作業。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
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前條第二款、第
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並通知鐵路機
構者,亦同。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一般行車事故
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鐵路機構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三條之
規定,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應副知交通部鐵道局。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
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後,增列以指定方式辦理通報,爰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相關文字。
二、重大行車事故發生後,為蒐集鐵路機構所提供現場影像、照片、聲音
等資料,爰明定將資料統整於資訊平台,如有協調救災進行視訊連線
之需要,亦透過該資訊平台辦理,以即時掌握現場狀況,爰修正第二
項相關文字。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
錄至資訊平台,以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儘速掌握事故事件之
狀態,並採取相對應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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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
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
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
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後,增列以指定方式辦理提報行車
事故報告書。
二、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錄至資訊平台,以
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盡速掌握事故事件之狀態,並採取相對
應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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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
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
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後,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
表,增列以指定方式提報。
二、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錄至資訊平台,以
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盡速掌握事故事件之狀態,並採取相對
應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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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
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三十分鐘
以上。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
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
體或指定方式通報。
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簡
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
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以指定方式提供造成嚴重遲延之災害現場影
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另為協調應變處置得要求鐵路機
構以指定方式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嚴重遲
延,增列以指定方式辦理通報,爰修正第二項相關文字。
二、嚴重遲延發生後,為蒐集鐵路機構所提供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
料,爰明定將資料統整於資訊平台,如有協調應變處置進行視訊連線
之需要,亦透過該資訊平台辦理,以即時掌握現場狀況,爰修正第三
項相關文字。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
錄至資訊平台,以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盡速掌握延誤情形,
並採取相對應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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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指定方式與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行車事故報告書、行車事故
事件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依前項格式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
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立法理由〕 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所定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
或登錄至資訊平台,該資訊平台網址與所需之相關傳輸格式、內容,由交
通部鐵道局以公告方式通知各鐵路機構,爰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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