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交通部交運(一)字第11479002711號令修正發布第 63條至第6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0年4月14日交通部交參字第266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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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6年9月2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931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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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8年2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309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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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6年11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63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9 條、第33條、第34條、第38條、第40條、第4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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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8年9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838號令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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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0年1月2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0002號令修正發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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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1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7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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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49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第48條、第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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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00012626號令修正發布第122 條、第123條、第125條、第175條;增訂第3條之1、第3條之2、第3條之 3 、第3條之4、第122條之1、第122條之2、第122條之3、第122條之4、 第122條之5、第122條之6、第122條之7、第122條之8、第176條之1;刪 除第124條、第126條、第127條、第128條、第17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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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1049700087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122條之4、第122條之7、第175條;刪除第1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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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331號令修正發布 第122條之1、第12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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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04160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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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2790012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3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 第18條、第20條、第28條、第30條、第39條、第56條、第60條、第62條至 第69條、第71條;刪除第7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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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交通部交運(一)字第11479002711號令修正發布第 63條至第67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鐵路行車規則係依鐵路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
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三項及第六十四條準
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五十
年四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以來,已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十二年三月二日。
為利執行鐵路監理業務需要,並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
展,鐵路機構依法通報、提報行車事故事件相關表報,應朝網路傳輸方式
辦理,以快速掌握鐵路行車狀況,及時採取相對應之監理作為,爰通盤檢
討現行規定,修正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時,增訂以
    指定方式辦理通報。(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二、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時,增訂以指定方式提
    報行車事故報告書。(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三、鐵路機構按月彙報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增訂以指定方式提報。(修
    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四、鐵路機構於發生嚴重遲延時,增訂以指定方式辦理通報。(修正條文
    第六十六條)
五、增訂指定方式之實施細節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修正條文第六
    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或
    指定方式通報。
二、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一小時內以指定方式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
    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通報並儘速以指定方式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
    表,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鐵道局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
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以指定方式提供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
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為協調救災得要求鐵路機構以指定方式進行視訊
連線作業。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
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前條第二款、第
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並通知鐵路機
構者,亦同。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一般行車事故
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鐵路機構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三條之
規定,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應副知交通部鐵道局。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
    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後,增列以指定方式辦理通報,爰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相關文字。
二、重大行車事故發生後,為蒐集鐵路機構所提供現場影像、照片、聲音
    等資料,爰明定將資料統整於資訊平台,如有協調救災進行視訊連線
    之需要,亦透過該資訊平台辦理,以即時掌握現場狀況,爰修正第二
    項相關文字。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
    錄至資訊平台,以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儘速掌握事故事件之
    狀態,並採取相對應之處置作為。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
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
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
    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後,增列以指定方式辦理提報行車
    事故報告書。
二、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錄至資訊平台,以
    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盡速掌握事故事件之狀態,並採取相對
    應之處置作為。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
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重大行
    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後,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
    表,增列以指定方式提報。
二、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錄至資訊平台,以
    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盡速掌握事故事件之狀態,並採取相對
    應之處置作為。

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
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三十分鐘
以上。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
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
    體或指定方式通報。
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簡
    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
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以指定方式提供造成嚴重遲延之災害現場影
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另為協調應變處置得要求鐵路機
構以指定方式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立法理由〕
一、因應數位資訊傳輸普及化與資通訊技術發展,鐵路機構於發生嚴重遲
    延,增列以指定方式辦理通報,爰修正第二項相關文字。
二、嚴重遲延發生後,為蒐集鐵路機構所提供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
    料,爰明定將資料統整於資訊平台,如有協調應變處置進行視訊連線
    之需要,亦透過該資訊平台辦理,以即時掌握現場狀況,爰修正第三
    項相關文字。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或登
    錄至資訊平台,以供主管機關及交通部鐵道局能盡速掌握延誤情形,
    並採取相對應之處置作為。

本規則所定指定方式與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行車事故報告書、行車事故
事件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依前項格式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
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立法理由〕
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所定指定方式,除現行方式,亦包含將資料上傳
或登錄至資訊平台,該資訊平台網址與所需之相關傳輸格式、內容,由交
通部鐵道局以公告方式通知各鐵路機構,爰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