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辦認清楚為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
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
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
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大小及排
列等情況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