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於開挖前,應安裝監測捷運設施安全之儀器並讀取初始值作成監測
初始值量測報告,於監測實施後二日內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
起造人於每一階段開挖完成後七日內,應根據監測結果作成監測報告送交
捷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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