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
  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
  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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