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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 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92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 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2 項、第 12條第1項序文、第13條、第18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3項、 第 19條第2項、第27條、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所列屬「財政部 」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 轄)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0條至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刪除 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08581號令定 自103年3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