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用無線電信頻率應力求穩定,其頻帶寬度及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
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並須避免混附發射與諧波干擾。
專用無線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
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
公共安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