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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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
  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
  部訂定之。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
  核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