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停止監察,執行機關應立即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
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及其他協
助執行機關,並陳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及高等法院專責法官。
〔立法理由〕
增訂「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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