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停止監察,執行機關應立即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 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及其他協 助執行機關,並陳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及高等法院專責法官。
增訂「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