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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航空器所用中、高頻率,如經核定在一六0五至四000千赫頻段間者 ,應使用二一八二千赫向海上行動業務電臺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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