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貨物點交出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進口貨務
  (一)根據海關核准放行之提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憑提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貨主。
  (三)將貨主簽認已提領貨物之提單收存。
  (四)貨主遺失提單,應即通知運送人轉向航空貨運站掛失,未經掛失
        前,貨物已被他人冒領者,航空貨運站不負責任。
  二、出口貨物
  (一)根據海關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申請。
  (二)辦妥出倉手續之貨物,因故未能裝運需回存倉庫時,應經海關之
        核准。
  三、轉口貨物
  (一)根據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憑艙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運送人簽收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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