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水上摩托
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
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
小活動範圍。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
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
活動時間及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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