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 定辦理,並陳報本署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原預防醫學研究所依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 例第九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 前二項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組長、副組長;副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科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