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
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
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
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立法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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