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
  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如附表二)。
  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視表(如附表三),並由原
  診治醫師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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