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業者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前,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業者名稱。
二、組織、細胞之用途。
三、所製成再生醫療製劑預定之適應症及適用對象。
四、組織、細胞之取得方式、可能產生之副作用與併發症、發生率與處理
    方法、禁忌、限制及其他相關應配合事項。
五、提供者合適性判定條件。
六、剩餘組織、細胞之後續處置或可能之使用範圍。
七、對提供行為之補助內容及方式。
八、後續追蹤內容及方式。
九、退出、中止及終止之權利。
十、取得組織、細胞過程發生不良反應之醫療照護、補償及處理。
十一、預期可能衍生之利益及歸屬。
十二、個人資料保密措施。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同意之告知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業者取得第十二條提供者或其他有同意
    權者之書面同意前,應告知之事項。
二、第一項同意取得前之告知,其方式、程序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以辦法規範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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