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為發放消費券,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遴派人員擔任必
  要之任務。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
  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前項發放事宜,必要時,得洽請適當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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