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凡本會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會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對於本會各級長官及同仁,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故意損耗設備、工具或其他本會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會業務機
    密致本會受有損害。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七、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本會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於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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