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關鍵技術審議會、關鍵技術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國科會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參考教育部高等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九點、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
作辦法第十二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十條等規定,定明關
鍵技術審議會、關鍵技術辦公室之經費,由國科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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