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應於登記截止之日起十日五內,彙集有關資料並造具名冊, 連同有關證件送請主管機關辦理遴選。 前項資料,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者,送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者,送建設局;農田水利會之主 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送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