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
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酌定之。
前項會務委員須具備本通則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會員資格,由全體會員分
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
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會議規則,
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務委員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
〔立法理由〕 一、跨縣市水利會為求會員代表能充份代表地方參與會務,其人數最高
名額酌增二名。
二、為落實自治精神,會務委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並明訂會務委員支給
項目。
三、為落實自治精神,會務委員會除法定會期外,如有需要召開臨時會
應回歸由水利會決定之。
四、為保障本屆會務委員權益,明定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務
委員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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