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
一、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前項情事之一於錄取後發現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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