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動家禽屠宰場之廠房建築:
  一、廠房應為鋼筋水泥之建築,並以無窗密閉式為原則,室內應光線充
      足,通風良好。
  二、地面應以不透水且易於清洗之材料舖設,並有適當坡度以利排水,
      地面下應設加蓋之排水明溝,使其接通污水管。在吊掛經過處應設
      有足夠寬度之溝道以接受宰後家禽之血水、羽毛,並於溝中每一適
      當距離加裝柵欄,以防阻塞。
  三、邊牆之構築:比照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設置。
  四、天花板應用淡色防水材料構築。
  五、應裝置通風及蒸氣排除設備及防蟲、防鼠設施。
  六、照明設備應分布均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其光度應在一百米燭光
      (LUX)以上。
  七、在適當場所設置飲水設備、洗滌用冷熱水槽、刀鉤等用具之熱水消
      毒槽及足夠數目之加壓沖洗用冷熱水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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