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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其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應依農業金庫訂定之 融通作業規範,提供擔保及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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