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其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應依農業金庫訂定之
融通作業規範,提供擔保及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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