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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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金融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現行法規)
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立許可、廢止許可、停辦、復業與整頓、設備與人員
設置等事項之辦法及信用部對各類授信對象放款之限制與期限及存放比率
等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信用部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
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