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漁會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填
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漁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漁會出具之資格證明。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並
附委託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