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辦理選舉應依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編造選舉人名冊,載明編號、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入會年月日、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並得按漁
民小組分別編訂,加蓋漁會圖記。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前已登錄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依規定有選舉人資
格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後,選舉人有戶籍異動,遷出原漁民小組,而未遷出漁
會組織區域者,仍應按選舉人名冊之漁民小組行使選舉權。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漁會與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及第五項另有規定外,不
得以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經漁會資格審查確定之區漁會漁民小組選舉候選人及會員人數在二百人以
下之漁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得於漁會造具合格候選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親持國民身分證向漁會申請閱覽所屬選區選
舉人名冊,並以一次為限,且閱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候選人以誦讀之方式傳遞選舉人名冊,第四項文字酌作修正,
明定禁止以讀誦錄音之方式對外提供。
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五項,明定區漁會漁民
小組選舉候選人,得於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親持國民身分證向漁會申請閱覽所屬選區
選舉人名冊;另為避免漁會執行時之困擾及紛爭,同時杜絕頻繁進出
及長時間閱覽,造成漁會會員個人資料之高度外洩風險,爰明定同一
合格候選人以閱覽一次,且時間三十分鐘為限。
三、配合第五項修正,漁會已不再提供選舉人名冊,現行第六項及第七項
無維持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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