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1282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0月26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643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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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1年12月18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 8190985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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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88652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 4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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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81282308號令修正發布 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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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11341258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26條、第4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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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41658號令修正 發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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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51346896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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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61346145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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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47979號令修正 發布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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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1282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 文

立法總說明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
施行,其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
。
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避免漁會會員個人資料外洩,且以維
護漁會選舉之公平性為前提,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明定區漁會漁民小
組選舉候選人,得於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次
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親持國民身分證向漁會申請閱覽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
,並以一次為限,且閱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法規異動

修正

漁會辦理選舉應依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編造選舉人名冊,載明編號、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入會年月日、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並得按漁
民小組分別編訂,加蓋漁會圖記。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前已登錄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依規定有選舉人資
格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後,選舉人有戶籍異動,遷出原漁民小組,而未遷出漁
會組織區域者,仍應按選舉人名冊之漁民小組行使選舉權。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漁會與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及第五項另有規定外,不
得以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經漁會資格審查確定之區漁會漁民小組選舉候選人及會員人數在二百人以
下之漁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得於漁會造具合格候選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親持國民身分證向漁會申請閱覽所屬選區選
舉人名冊,並以一次為限,且閱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候選人以誦讀之方式傳遞選舉人名冊,第四項文字酌作修正,
    明定禁止以讀誦錄音之方式對外提供。
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五項,明定區漁會漁民
    小組選舉候選人,得於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親持國民身分證向漁會申請閱覽所屬選區
    選舉人名冊;另為避免漁會執行時之困擾及紛爭,同時杜絕頻繁進出
    及長時間閱覽,造成漁會會員個人資料之高度外洩風險,爰明定同一
    合格候選人以閱覽一次,且時間三十分鐘為限。
三、配合第五項修正,漁會已不再提供選舉人名冊,現行第六項及第七項
    無維持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