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如有違背法令情事者,除依法辦理外,主辦選舉 機關得註銷其助選員之登記,並通知其候選人負責繳還該助選員標誌。 候選人認為其助選員不適任時,得繳還該助選員標誌,並以書面申請主 辦選舉機關註銷其助選員之登記。助選員不欲繼續擔任該候選人之助選 員者,亦得繳還其助選員標誌,以書面申請註銷,經徵得候選人同意後 ,由選舉機關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