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總統被連署人於連署期間內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組總統、副總
統被連署人停止連署;副總統被連署人於連署期間內死亡,其連署書件仍
為有效,該組總統被連署人應於事實發生三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申請更換
之副總統被連署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及反面影本,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更
換副總統被連署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申請後公告該組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更換
副總統被連署人。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如附式九。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增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有關總統、副總
    統被連署人死亡時之處理方式,爰增列總統被連署人於連署期間內死
    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組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停止連署,副
    總統被連署人於連署期間內死亡時其連署書件仍為有效,並增列申請
    更換副總統被連署人之規定,及副總統被連署人更換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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