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保
單位之實績費率,以勞工保險保險人通知之一百十一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
害保險實績費率為準。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定明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繼續適用勞工保險保險人於一
    百十年度所通知之一百十一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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