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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其採用自然通風 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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