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拉開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牽引帶者,其牽引量須能調節,且牽引量為盤床深度二分之一以
    上。
二、牽引帶之材料為合成纖維;其直徑為四毫米以上;已安裝調節配件者
    ,其切斷荷重為一百五十公斤以上。
三、肘節傳送帶之材料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且其牽引帶之連接
    部能耐五十公斤以上之靜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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