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二項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量,依下列方式
計算:
一、海水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 ÷(一0
    0%-處理效率)×處理效率。
二、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應依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監測資料,及其公告之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計量。排煙脫硫設備維修期間,得扣除維修期間
    內之硫氧化物空氣污染排放量。
三、處理效率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除硫設備處理效率。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方式。
採前項計算方式者,不適用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前條、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配合本辦法修正調整序文引述條文之條次。
三、第一項第二款將其設置依據之管理辦法完整敘明;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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