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處理量。 二、農藥廢容器進廠(場)數量之監測及管理方法。 三、農藥廢容器貯存方法及設施。 四、處理方式、期程及污染防治措施。 五、處理設施設置進度。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方法及設施。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