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
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聯
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國防部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軍事機關聯防組設之管理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授權內容,增列「聯防」事項,及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為明定運作單位製造、使用
    、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聯防組織,檢
    送設立計畫報請核准及備查,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並移列第一項定之。
三、為明定運作單位參與第一項軍事機關組設之聯防組織,該組織之應輔
    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查核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爰於第二項定明依軍事機關聯防組設之管理方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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