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因情況特殊,經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或免予設置。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修正,第一項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
    注化學物質管制範疇,爰進行文字酌修。
二、針對情況特殊者,如毒性或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未有適當偵測
    及警報設備者,得以其他方式辦理,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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