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因情況特殊,經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或免予設置。
一、配合本法修正,第一項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 注化學物質管制範疇,爰進行文字酌修。 二、針對情況特殊者,如毒性或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未有適當偵測 及警報設備者,得以其他方式辦理,爰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