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修正。為
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
日修正公布,新增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範疇,並增訂連線方式,爰修正本辦法,名
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
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文字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三
條)。
三、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備查(修
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已依其他法
規設置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規範指定連線物質應依附件之傳輸格式辦理及增訂偵測設備連線發生
故障之回報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