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變、諮詢人員異動,應變、諮詢機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聘請符合
資格規定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專家級、指揮級
人員異動或應變、諮詢人員異動人數累計達申請時三分之一以上,應辦理
審查,得免辦理現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異動。
〔立法理由〕 一、規範應變、諮詢人員異動,應另聘人員遞補之期限,以及應向主管機
關辦理備查或審查,確保機構之應變諮詢量能。
二、異動人數累計比例之計算,係依申請認證通過後之人員名冊,其內所
載專家級、指揮級及技術級人員之變動比例。
三、第二項就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異動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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