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專案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應於完成後十五工作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監
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購機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實務運作,對於稽核監督完成後提出稽核監督報告之時限由十五
    日修正為十五工作日,以兼顧稽核報告之品質及效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