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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 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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