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
  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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