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
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
    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發生海洋污染事件時,各有關機關為能立即掌握及清除、處理,須代
    為支出龐大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等費用,公務預算常不足以支應其
    龐大付出且求償不易。為因應公務需求,爰於本條規定海洋污染防治
    基金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補助與獎勵海
    洋污染防治研發,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並明列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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