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正第三人應設置五人以上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決議受託拍賣
之不動產底價並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
前項底價評定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
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及不動產經紀人。
公正第三人受託公開拍賣不動產時,應依董事會通過之底價評定辦法,就
土地及建築物分別覈實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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