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
    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
    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
    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
          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
          動。
發行人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
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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